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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化置县初期即明朝年间,税收主要表现为对田地山塘征收实物——官米和民米,以及其它的土贡杂征和力役。嘉靖十一年(1532年),全县有田地山塘977.15顷(每顷为100亩,下同),实征官米、民米3531.92石。万历十年(1582年),开始实行“一条鞭法”,以州县为单位,把土地正税、附加、摊派,徭役等统统合并为一条,按各地的粮额和丁额征银若干。据《从化县志》明崇祯七年本(1634年)记载,从化县征收一条鞭银4569.6058两,遇闰加银167.5344两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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